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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制方面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对提请市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法规草案表决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向市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解释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四)审议和处理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五)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并提出听证报告。

  (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和建议。

  (八)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九)对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章,经有关部门初步审查认为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十)对市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质询案,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答复情况报告。

  (十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做好修改意见的征求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委员会来沪进行立法调研或者执法检查。

  (十二)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认真处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一府两院”承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三)加强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沟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的交流。

  (十四)办理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